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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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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視導之區域、對象、目標、期間及其任務之分配,由督學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部長核定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3條,督學視導的區域、對象、目標、期間以及任務的分配,都需由督學編制視導計畫,並提交部長核准後實施。這表示督學在進行視導工作時需要事先計劃並編制相關的計畫,並經過教育部部長核准後才能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督學視導工作的有效性和正確性,以便提升教育品質和學校教育水平。 例如,如果教育部督學要進行對某個地區的中小學進行視導,他們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擬定一份詳細的視導計畫。該計畫會包括視導的區域範圍、對象(如學校或特定教育機構)、視導的目標和期間,以及具體的任務和工作安排。然後,督學會將這份計畫提交給教育部部長進行核准,確保視導工作的執行符合法規要求和教育部的指導方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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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3 條規定:「督學視導之區域、對象、目標、期間及其任務之分配,由督學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部長核定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