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5 年 02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藝術廣場、舞蹈研習室、中庭廣場等。
-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