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九 章 研究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研究生
報考研究所碩士班新生,應繳驗具有學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驗有關同等學力證件。報考研究所博士班新生,應繳驗具有碩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醫學士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醫學士學位證書、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之證明與專業論文。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報考時,並應繳驗服務期滿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成績特優,經所屬研究所所長推荐,由校 (院) 長核轉教育部核准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照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研究生報考、入學、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申請退學、更改姓名年齡、違犯校規之處置及應屆畢業與畢業資格等事項,比照本規則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並應專案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