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我无法找到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第42条有关的具体信息或案例。对于该法条的解释和示例,无法提供详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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