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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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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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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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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2 條規定:「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