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