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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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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41條,研究生的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標準比照大學部的規定,即以70分或乙等為及格。如果成績不及格,則不得進行補考,必修科目需重新修習。這表示研究生在各科目中必須達到指定的成績標準,否則需要重複修讀該科目。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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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規定:「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