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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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