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照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根據研究生學位考試之規定,應遵守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0 條,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照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即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並提出論文後,需通過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的考試才能獲得學位。具體考試內容、要求以及考試委員會的組成應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