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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十 章 報核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報核事項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各校轉系 (所) 學生應於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 (如附件四) 報請教育部備案。

各校退學及更改姓名、年齡之學生,應於次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 (如附件五、六) 彙報教育部備案。

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

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