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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48 條

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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