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48條,學校畢業生應在畢業後六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並提交畢業生名冊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根據第34條的規定,如果已經先發給教育部驗印的畢業證書,則可以免報畢業證書。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將畢業證書視為已經被教育部驗印並核准的,所以不需要再次報送教育部審核。舉例如下,如果一所大學已經經過教育部的審核程序,獲得了畢業證書並經過驗印,那麼該大學的畢業生就可以免去再次報送畢業證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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