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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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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48條,學校畢業生應在畢業後六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並提交畢業生名冊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根據第34條的規定,如果已經先發給教育部驗印的畢業證書,則可以免報畢業證書。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將畢業證書視為已經被教育部驗印並核准的,所以不需要再次報送教育部審核。舉例如下,如果一所大學已經經過教育部的審核程序,獲得了畢業證書並經過驗印,那麼該大學的畢業生就可以免去再次報送畢業證書的程序。

  • 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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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8 條規定:「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