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