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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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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指出了大學及獨立學院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兩個月,需要將學生的名冊和歷年成績表提交給教育部進行審核。根據這項規定,學校必須在畢業前及時進行這些程序,否則可能影響學生的畢業資格。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教育部能夠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畢業的標準,並確保學生的學位資格正確計算。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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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7 條規定:「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