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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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