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核。
這條規定指出了大學及獨立學院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兩個月,需要將學生的名冊和歷年成績表提交給教育部進行審核。根據這項規定,學校必須在畢業前及時進行這些程序,否則可能影響學生的畢業資格。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教育部能夠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畢業的標準,並確保學生的學位資格正確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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