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44條,各校在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應造具名冊,並連同學歷證件報請教育部備案。如果教育部已經核准的學生,則可以免送學歷證件。此外,具有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另外附上名冊供備查,名冊的格式與新生名冊相同。 參考資料: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民國105年10月25日教育部公告) 教育部各項學生事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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