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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44 條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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