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三章 監督機制
§ 14–17共 4 條
-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 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政府代表五人,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其中一人應具國立大學專任教師身分。 二、研究生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推派之;國立大學無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者,由國立大學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之,國立大學無教師組織者,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 監督會委員,至少一人應具稽核專業背景及相關工作經驗。
-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研究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研究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監督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研究學院監督事項。
-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備查。
-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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