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4條,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審議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的相關事項。例如,審議某大學申請設立新的研究學院,或者審議某研究學院是否應該續辦。 二、審議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的相關事項。例如,審議某研究學院提出停辦計畫,或者審議某研究學院是否應該不再續辦特定計畫。 三、備查研究學院改善計畫的相關事項。例如,備查某研究學院提出的改善計畫,以確保計畫的執行和成效。 四、備查研究學院的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例如,備查某研究學院提交的該學院當年度的經營規劃和績效報告書。 五、同意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的聘任。例如,同意某研究學院監督會的產業代表、校長提名的專任教師代表和校外學者專家委員的聘任。 六、備查監督會的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例如,備查某研究學院監督會的運作方式、績效考核標準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規定。 以上是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4條的解釋及舉例。相關資料可以參考該條法規的最新版本及相關大學校務會議的規章或規則。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立法理由考量國立大學將透過設置監督會及稽核人員協助國立大學校務會議辦理研究學院相關監督事宜,爰明定校務會議之應辦理事項。
考量國立大學將透過設置監督會及稽核人員協助國立大學校務會議辦理研究學院相關監督事宜,爰明定校務會議之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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