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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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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第十一條核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3條規定,創新計畫在主管機關核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計畫內容。然而,如果有必要進行變更,則應經由管理會與監督會的審議通過,並由國立大學將變更後的計畫提交給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做出核定。 參考資料: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台北法學 - 中華民國教育部官網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核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立法理由考量創新計畫經審議會審議,主管機關核定後,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並將核定之創新計畫送管理會及監督會進行檢視,倘涉及主管機關、審議會提供之審查意見或因情勢變更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研究學院應將修正後之計畫書送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重新報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修正後之創新計畫書所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符合本條例之規定,並使研究學院據以落實其規劃內容,爰明定創新計畫之變更程序。

(1100514 制定)

考量創新計畫經審議會審議,主管機關核定後,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並將核定之創新計畫送管理會及監督會進行檢視,倘涉及主管機關、審議會提供之審查意見或因情勢變更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研究學院應將修正後之計畫書送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重新報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修正後之創新計畫書所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符合本條例之規定,並使研究學院據以落實其規劃內容,爰明定創新計畫之變更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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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3 條規定:「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核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