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案件後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核定或駁回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國立大學。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期限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在1月1日提交了申請文件,則主管機關應在3月1日之前作出核定或駁回的決定,並在決定後的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該國立大學。 2.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國立大學被主管機關通知補充申請文件,則審議期間應從提交完整文件的次日開始計算。 例如,如果主管機關在3月1日通知國立大學補充文件,而該大學在3月5日提交了補充文件,則審議期間應從3月6日開始計算。 3.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當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核定後,國立大學應根據計畫內容制定相關規定,並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向主管機關報備。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的創新計畫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定,該大學應根據計畫內容制定相關的研究學院規定,並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審核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並作成決定之期程,第二項明定補送文件之審議期間起算規定。 二、考量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研究學院並應依創新計畫內容新訂相關規定,依本條例所定程序經管理會、監督會通過,而為能了解研究學院完成設立後之各項規定完備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確定後之相關規定併同創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並作成決定之期程,第二項明定補送文件之審議期間起算規定。 二、考量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研究學院並應依創新計畫內容新訂相關規定,依本條例所定程序經管理會、監督會通過,而為能了解研究學院完成設立後之各項規定完備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將確定後之相關規定併同創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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