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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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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0條,創新計畫的期程應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如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需要續辦,則應考慮到計畫的績效。每次延長的期限也應在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涉及學校制度調整及企業資源挹注,創新計畫期程應考慮其穩定性,爰明定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以及計畫延長期限應考量辦理績效,以符合計畫目標。

(1100514 制定)

考量研究學院涉及學校制度調整及企業資源挹注,創新計畫期程應考慮其穩定性,爰明定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以及計畫延長期限應考量辦理績效,以符合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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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