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0條,創新計畫的期程應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如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需要續辦,則應考慮到計畫的績效。每次延長的期限也應在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涉及學校制度調整及企業資源挹注,創新計畫期程應考慮其穩定性,爰明定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以及計畫延長期限應考量辦理績效,以符合計畫目標。
考量研究學院涉及學校制度調整及企業資源挹注,創新計畫期程應考慮其穩定性,爰明定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以及計畫延長期限應考量辦理績效,以符合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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