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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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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2. 2.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2條: 1. 在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需要提出結果報告,同時可以提出續辦申請。該申請需要經過管理會和監督會的審議,並通過校務會議的批准。在創新計畫結束前的六個月內,國立大學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續辦申請,並遵守第八條、第九條和前條的相應規定。例如,該條款可能規定了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提報時間等。 2. 結果報告應該包括創新計畫的執行成果、改進措施以及其他應該提供的相關資訊。這可能包括計畫的成效、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解決方法等。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創新計畫續辦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創新計畫結果報告內容。

(110051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創新計畫續辦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創新計畫結果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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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2 條規定:「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