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9條的規定,創新計畫書應包含以下規劃事項: 1. 創新理念及計畫特色。 這一項要求研究學院清楚列出創新計畫的理念和特點。 2. 創新計畫期程、所在地。 研究學院需要確定創新計畫的時程和所在地。 3. 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研究學院之資金規劃與參與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 這一項要求研究學院詳細規劃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的資金以及參與產學合作和人才培育的機制。 4. 院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要件等事項。 研究學院需明確陳述院長的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和解職的要件等事項。 5. 各級行政主管人員、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之資格及產生方式。 此項要求研究學院明確各級行政主管人員、所長和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的資格和產生方式。 等等,還有許多其他的事項,根據問題頁面消失後的部分,範圍內的詳細資訊不可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創新計畫書,應載明研究學院對下列事項之規劃: 一、創新理念及計畫特色。 二、創新計畫期程、所在地。 三、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研究學院之資金規劃與參與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 四、院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要件等事項。 五、各級行政主管人員、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之資格及產生方式。 六、人員聘任程序、聘期、兼職、借調、資格審查、年齡及編制外人員資格之相關人事制度。 七、與產業共同建立之院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薪給以外之給與;職員及國立大學兼辦人員績效工作酬勞之彈性給與。 八、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及修習學分數。 九、國外學歷採認程序、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與註記、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 十、課程設計、教學與師資配置、產業培育人才之合作機制及共同指導模式。 十一、實施全外語教學之時程。 十二、境外生招生。 十三、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十四、風險管理制度及採購作業。 十五、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與其他校務發展及預期效益。 十六、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績效目標。 十七、投資項目、額度上限及其審議程序。 十八、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審計事項之相關財務收支管理。 十九、停辦或不續辦之後續處理機制、學生、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安置。 二十、國立大學經管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研究學院經管國有財產提供使用。 前項所列事項之範圍內,研究學院依本條例不適用有關法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者,應於創新計畫書中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於相關條文放寬研究學院人事、人才培育、財務、財產、採購等事項之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創新計畫書應就本條例所放寬之事項,載明其課責之相關規劃及其替代措施,俾利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召開審議會,使研究學院得據以執行創新計畫。 二、第一項第六款配合第三十二條編制內教師之聘任、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審查、第三十七條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皆應將其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另研究學院借調規定應考量教師教學、研究及產學交流之需求,明定合宜的借調年限及員額比率,亦應載明於創新計畫書中。 三、考量本條例業就相關人事、人才培育、財務、財產、採購等事項,排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法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期賦予研究學院運作之彈性,國立大學應就擬排除之法律或法規命令於計畫書中載明相關條文及內容,並同時擬訂其替代措施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以確保研究學院制度之完善及穩定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創新計畫書應針對所列事項之範圍,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
一、配合本條例於相關條文放寬研究學院人事、人才培育、財務、財產、採購等事項之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創新計畫書應就本條例所放寬之事項,載明其課責之相關規劃及其替代措施,俾利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召開審議會,使研究學院得據以執行創新計畫。 二、第一項第六款配合第三十二條編制內教師之聘任、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審查、第三十七條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皆應將其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另研究學院借調規定應考量教師教學、研究及產學交流之需求,明定合宜的借調年限及員額比率,亦應載明於創新計畫書中。 三、考量本條例業就相關人事、人才培育、財務、財產、採購等事項,排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法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期賦予研究學院運作之彈性,國立大學應就擬排除之法律或法規命令於計畫書中載明相關條文及內容,並同時擬訂其替代措施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以確保研究學院制度之完善及穩定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創新計畫書應針對所列事項之範圍,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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