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6 條規定了監督會的任務,包括聘任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和院長的同意、審議院長的不適任情況、訂定監督會的運作和績效考核等事項的規定、設置和運作稽核人員的規定、監督和考核院長的事項的規定、審議創新計畫的變更、審議研究學院的年度經營規劃和績效報告書等。此外,也要審議和備查管理會的運作、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的使用情況、採購作業規定、學生事務規定、人事制度規定、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財務管理規定、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和評鑑等。最後,還有其他和研究學院監督事項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10198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研究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研究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監督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研究學院監督事項。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備查。
立法理由一、考量監督會係由校務會議授權,並負責監督研究學院運作,爰於第一項明定監督會之職權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依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應報校務會議備查之程序。
一、考量監督會係由校務會議授權,並負責監督研究學院運作,爰於第一項明定監督會之職權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依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應報校務會議備查之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