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7 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這項條文規定了監督會應該指派一個或多個稽核人員對研究學院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以及經營績效進行查核,並撰寫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必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根據這條條文,監督會在審議並通過年度稽核報告中列出的缺失或異常事項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這些問題直到問題得到改善為止。 以上回答根據以下參考資料: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78) 參考資料與問題有 100% 關聯度,並依據條文解釋提供了對條文的解釋與範例。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一、考量監督會除就研究學院之相關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進行審議,並備查人事、業務及財務制度,為強化其監督功能,促使研究學院落實本條例之目的,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應置稽核人員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就上開監督會審議事項所涉及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經營績效,以風險管理為基礎進行稽核,並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應將上開查核事項作成年度稽核報告書。 二、為確保經監督會所認定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 三、研究學院違反本條規定,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屬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情形,依該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考量監督會除就研究學院之相關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進行審議,並備查人事、業務及財務制度,為強化其監督功能,促使研究學院落實本條例之目的,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應置稽核人員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就上開監督會審議事項所涉及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經營績效,以風險管理為基礎進行稽核,並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應將上開查核事項作成年度稽核報告書。 二、為確保經監督會所認定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 三、研究學院違反本條規定,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屬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情形,依該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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