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8條的內容,可以這樣逐條釋義: 1.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這項規定指出研究學院應該成立管理會,並規定了管理會的組成和選舉程序。管理會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了研究學院的院長和政府代表外,其他委員由校長提名並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另外,其中一位委員為召集人,且由院長以外的委員互相推選。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某國立大學的研究學院校長提名了十位委員並經監督會同意後,國立大學校方依法聘任了這十位委員。各委員互選選出了一位召集人。 2.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根據這項規定,管理會的委員除了研究學院的院長外,應該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和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和產業代表的人數應該分別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一個管理會由研究學院的院長、政府指定的三位代表、兩位教職員代表、一位學生代表和三位產業代表組成。 3. 前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這項規定指出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聘任或派任的人員擔任。根據實際需要,他們可以被調動和改派。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某主管機關審議會通過了一個名單,其中列出了政府代表的人選。之後,這些人員被聘任或派任為政府代表,並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被調動或改派。 4. 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應立即予以解職。 最後一項規定指出,管理會的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擔任。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國立大學應立即對該委員予以解職。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某位監督會的委員想要擔任管理會的委員,然而根據法規,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是不得擔任管理會委員職位的。因此,該委員不能成為管理會的委員。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應立即予以解職。
立法理由一、為使研究學院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之經營模式,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並考量院長對外代表學院及管理會宜有政府代表參與運作,爰將院長及政府代表納入管理會之組成。另院長雖為管理會委員,惟考量其負責綜理院務,為維持管理會運作之公平性及公正性,爰規定召集人應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 二、為協助研究學院引入各界資源,並發展出創新策略與經營模式,管理會組成宜多元性,爰於第二項規定其組成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並就相關人員比例予以明定。人員比例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基於審議會組成業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機關、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之考量,於第三項明定委員會組成中,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擔任,以共同參與研究學院之運作。 四、為維護管理會與監督會運作之公平性及公正性,爰於第四項明定管理會委員之消極資格,如有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管理會委員之職務。
一、為使研究學院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之經營模式,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並考量院長對外代表學院及管理會宜有政府代表參與運作,爰將院長及政府代表納入管理會之組成。另院長雖為管理會委員,惟考量其負責綜理院務,為維持管理會運作之公平性及公正性,爰規定召集人應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 二、為協助研究學院引入各界資源,並發展出創新策略與經營模式,管理會組成宜多元性,爰於第二項規定其組成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並就相關人員比例予以明定。人員比例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基於審議會組成業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機關、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之考量,於第三項明定委員會組成中,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擔任,以共同參與研究學院之運作。 四、為維護管理會與監督會運作之公平性及公正性,爰於第四項明定管理會委員之消極資格,如有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管理會委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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