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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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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9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 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 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 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 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 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 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 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 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 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 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 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 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 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 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 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 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 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 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 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2.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9條,這條法規確定了管理會的任務職權,包括院長的提名與不適任的審議、管理會的運作與績效考核、研究學院的經營方針訂定、產學會委員聘任的同意、創新計畫變更的審議等等。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其他應由管理會審議的事項以及經管理會決議增列的職權。第三款規定則指出管理會的運作相關事項應報監督會備查。 資料來源:行政院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經營運作辦法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

立法理由一、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並審議研究學院組織、人事、財務制度,由院長據以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其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之程序。

(1100514 制定)

一、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並審議研究學院組織、人事、財務制度,由院長據以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其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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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