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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50–534

50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52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