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1條,研究學院在完成相關程序後一個月內,應公告其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此公告應登載於該研究學院所建置的公開專區於國立大學的網頁上。 參考資料: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1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立法理由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二、為使外界能監督研究學院之相關財務及經營資訊,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頁建置之校務基金公開專區。」明定相關資訊之公開機制。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二、為使外界能監督研究學院之相關財務及經營資訊,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頁建置之校務基金公開專區。」明定相關資訊之公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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