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1 條,研究學院在編列預算和決算方面,需要經過管理會的審議通過,並向監督會報告備查。同時,國立大學需要按照預算和決算程序,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事項。
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為國立大學設立,爰明定其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及由國立大學併同報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考量研究學院為國立大學設立,爰明定其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及由國立大學併同報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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