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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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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1 條,研究學院在編列預算和決算方面,需要經過管理會的審議通過,並向監督會報告備查。同時,國立大學需要按照預算和決算程序,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為國立大學設立,爰明定其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及由國立大學併同報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514 制定)

考量研究學院為國立大學設立,爰明定其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及由國立大學併同報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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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1 條規定:「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