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0條,研究學院的會計事務應按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會計制度進行處理。這表示研究學院在處理會計事務時應遵守校務基金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具體採用的會計制度可以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有關文件。
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預算為校務基金分預算,可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量研究學院預算為校務基金分預算,可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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