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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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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0條,研究學院的會計事務應按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會計制度進行處理。這表示研究學院在處理會計事務時應遵守校務基金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具體採用的會計制度可以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有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研究學院預算為校務基金分預算,可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0514 制定)

考量研究學院預算為校務基金分預算,可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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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0 條規定:「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