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這個條款指出研究學院應該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並對人事、財務和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和稽核評估。研究學院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並經由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向監督會備案。 2.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 這個條款說明了風險管理制度的設計應該包括以下內容,並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進行增加: 1. 內部控制建立: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組織內各項作業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 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評估組織的控制環境和風險,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 控制作業:確保組織內各項作業符合政策和程序要求,並進行必要的監控和調整。 4. 資訊與溝通:建立有效的資訊和溝通流程,確保相關資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並促進內部溝通和協作。 5. 監督作業:建立監督機制,對組織內的各項作業進行監督和評估,確保其有效執行。 以上內容可參考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9條的條文,並根據相應的管理需要進行擴充。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研究學院健全發展,確保其相關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研究學院相關運作除可透過監督會所置之稽核人員就其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經營績效進行查核外,其自身亦應進行評估並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財務報表之可靠性、相關法令遵循及衡量其經營效率等,始能達成研究學院發展之目標。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置稽核人員之精神,與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 二、第二項明定風險管理制度之內涵。
一、為促進研究學院健全發展,確保其相關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研究學院相關運作除可透過監督會所置之稽核人員就其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經營績效進行查核外,其自身亦應進行評估並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財務報表之可靠性、相關法令遵循及衡量其經營效率等,始能達成研究學院發展之目標。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置稽核人員之精神,與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 二、第二項明定風險管理制度之內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