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研究學院的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需遵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然而,如果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符合該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收入,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預算法第9條,機關預算編製及執行之具體作業及有關責任的分工,由主管財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2.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2條第2項,研究學院應就該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收入制定相關的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國家高速網路暨計算中心(NCHC)網站上公布的《財務收支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包含關於預算的編制、執行、控制及監督等相關規定。 3.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2條第3項,研究學院的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應依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至第11條的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公告的《財務處職務說明》,該處負責大學財務監督、管理及執行相關業務,並依法規辦理資金管制、預算編制、會計規定管理等事項。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研究學院資金來源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收入,不在此限。 研究學院應針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收入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本條例為協助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資源投入意願,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發成果效益,強化產業競爭力,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研究學院資金來源屬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者,仍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學院之自籌收入,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等四法限制。另於第二項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據以辦理財務收支相關事宜,並受監督會監督。 二、考量研究學院具獨立編制及預算,其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皆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爰於第三項明定其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考量本條例為協助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資源投入意願,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發成果效益,強化產業競爭力,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研究學院資金來源屬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者,仍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學院之自籌收入,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等四法限制。另於第二項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據以辦理財務收支相關事宜,並受監督會監督。 二、考量研究學院具獨立編制及預算,其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皆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爰於第三項明定其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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