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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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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3條,研究學院在經營規劃中須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並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該報告書必須提交給管理會審議並經由監督會通過,且供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查閱。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3條之規定,研究學院在每年的經營規劃報告書中,需要包含以下內容: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以及其他重要事項。該報告書需要經過管理會審議並經由監督會通過,之後才能夠提交給校務會議以及主管機關進行查閱。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6D488D2F4A231817&topn=97FF873F9B4BC544 - 行政院教育部全球資訊網,〈109年大專校院彈性薪資一般辦法執行計畫〉,https://rmdb.cla.ntu.edu.tw/ezfiles/92/1092/img/2998/363773654.doc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財務規劃報告書之規定,明定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與其內容及相關程序。另第二十四條所定產學合作事項,亦應於年度工作重點中載明。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514 制定)

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財務規劃報告書之規定,明定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與其內容及相關程序。另第二十四條所定產學合作事項,亦應於年度工作重點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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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3 條規定:「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