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應就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執行結果,作成績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效益、財務變化情形、檢討與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4 條規定,研究學院應根據其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的執行結果,製作績效報告書。績效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效益、財務變化情況、檢討與改進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績效報告書應提交管理會審議,並經由監督會通過後,送至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研究學院需要根據其經營計劃報告書的執行情況來撰寫績效報告書。績效報告書應詳細說明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效益、財務變化情況、檢討與改進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績效報告書需要提交給管理會進行審議,經過監督會的通過後,才可以送至校務會議和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研究學院應就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執行結果,作成績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效益、財務變化情形、檢討與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規定,明定研究學院應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與其內容及相關程序。
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規定,明定研究學院應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與其內容及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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