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該機制的制訂由研究學院自行擬訂,並在經過管理會的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主管機關在執行大學評鑑時,應包括研究學院在評鑑的範圍之內,依照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大學評鑑時,其範圍應包括研究學院。
立法理由一、考量研究學院設立目的之一係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相關跨領域人才培育,為確保其教學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二、為促進研究學院之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國立大學之評鑑,應將研究學院納入其範圍。
一、考量研究學院設立目的之一係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相關跨領域人才培育,為確保其教學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二、為促進研究學院之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國立大學之評鑑,應將研究學院納入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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