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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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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2. 2.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 1.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研究學院所需的採購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除非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簽訂了條約或協定,並且在其中規定了不同的規則。這意味著研究學院在進行採購活動時,可以有一定的彈性,並不需要完全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 2. 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根據這條規定,研究學院在進行採購時應制定相關的採購作業規定,並經管理會的審議通過後報送監督會備查。這些採購作業規定應該包括採購的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研究學院在制定這些規定時,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以確保符合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7 條 -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使研究學院落實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鼓勵其積極作為,以及時因應產學需求,給予其辦理採購之彈性,又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已將國立大學列入適用機關,其目的在於使締約各國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章、程序及實務透明化,爰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事項,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二、參考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之精神,於第二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訂定相關採購作業規定內容及完成其相關程序。

  • 政府採購法法規
(1100514 制定)

一、為使研究學院落實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鼓勵其積極作為,以及時因應產學需求,給予其辦理採購之彈性,又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已將國立大學列入適用機關,其目的在於使締約各國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章、程序及實務透明化,爰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事項,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二、參考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之精神,於第二項明定研究學院應訂定相關採購作業規定內容及完成其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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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7 條規定:「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研究學院應就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