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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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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52 條的內容是主管機關為了瞭解研究學院的運作情形,可以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訪視或者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具體的運作方式和程序需要根據該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來進一步確定。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研究學院運作及所涉業務召開審議會,審議組成專案小組至研究學院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以利瞭解研究學院執行情形,並據以要求研究學院落實創新計畫及改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00514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研究學院運作及所涉業務召開審議會,審議組成專案小組至研究學院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以利瞭解研究學院執行情形,並據以要求研究學院落實創新計畫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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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