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52 條的內容是主管機關為了瞭解研究學院的運作情形,可以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訪視或者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具體的運作方式和程序需要根據該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來進一步確定。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研究學院運作及所涉業務召開審議會,審議組成專案小組至研究學院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以利瞭解研究學院執行情形,並據以要求研究學院落實創新計畫及改善。
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研究學院運作及所涉業務召開審議會,審議組成專案小組至研究學院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以利瞭解研究學院執行情形,並據以要求研究學院落實創新計畫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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