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對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0條,目前提供的文本中並未包含有關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迴避之規定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行政程序法的解釋。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監督會及管理會執行任務時,有球員兼裁判等情形,而使立場偏頗,影響其公平性與公正性,以及考量該二會為監督、管理研究學院之運作,並審議、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章,以確保其運作之健全,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有關稽核人員執行任務迴避之規定,明定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依法務部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法律決字第○九六○○二八七一七號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公務員,應視其職掌範圍是否均屬行使公權力而定;以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均係依本條例所定任務行使職權,係行使公權力,爰屬上開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另研究學院其他人員、國立大學兼辦人員於任務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者,其迴避亦須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一、為避免監督會及管理會執行任務時,有球員兼裁判等情形,而使立場偏頗,影響其公平性與公正性,以及考量該二會為監督、管理研究學院之運作,並審議、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章,以確保其運作之健全,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有關稽核人員執行任務迴避之規定,明定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依法務部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法律決字第○九六○○二八七一七號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公務員,應視其職掌範圍是否均屬行使公權力而定;以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均係依本條例所定任務行使職權,係行使公權力,爰屬上開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另研究學院其他人員、國立大學兼辦人員於任務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者,其迴避亦須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