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9條,如果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其他學院,並根據相關規定寬鬆地予以採認抵免原修習學分。 舉例說明:如果某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國立大學應該協助其中的學生轉入其他學院,並且考慮他們已修習的學分進行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的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他們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的人員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如果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研究學院編制內的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除非該人員已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的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舉例說明:如果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研究學院編制外的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立法理由定明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與人員之安置及處理: (一)第一款規範學生安置措施。另國立大學應保障學生修課權益。 (二)為保障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之權益,避免因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而符合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資遣要件,於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僅編制內人員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始得不予接續聘任或任用。 (三)第三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研究學院應依該法辦理發給資遣費事宜。
定明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與人員之安置及處理: (一)第一款規範學生安置措施。另國立大學應保障學生修課權益。 (二)為保障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之權益,避免因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而符合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資遣要件,於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僅編制內人員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始得不予接續聘任或任用。 (三)第三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研究學院應依該法辦理發給資遣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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