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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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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9條,如果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其他學院,並根據相關規定寬鬆地予以採認抵免原修習學分。 舉例說明:如果某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國立大學應該協助其中的學生轉入其他學院,並且考慮他們已修習的學分進行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的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他們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的人員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如果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研究學院編制內的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除非該人員已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的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舉例說明:如果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研究學院編制外的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立法理由定明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與人員之安置及處理:    (一)第一款規範學生安置措施。另國立大學應保障學生修課權益。    (二)為保障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之權益,避免因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而符合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資遣要件,於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僅編制內人員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始得不予接續聘任或任用。    (三)第三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研究學院應依該法辦理發給資遣費事宜。

  • 資遣名詞
(1100514 制定)

定明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與人員之安置及處理:    (一)第一款規範學生安置措施。另國立大學應保障學生修課權益。    (二)為保障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之權益,避免因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而符合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資遣要件,於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應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僅編制內人員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始得不予接續聘任或任用。    (三)第三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研究學院應依該法辦理發給資遣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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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9 條規定:「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