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8條,若一個研究學院不打算續辦下去,則應當提出一個不續辦計畫。該計畫需經由該學院的管理會和監督會審議,並且經由校務會議的通過後,於創新計畫結束的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後執行。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正確的程序和監督,以確保研究學院的不續辦計畫符合相應的要求。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立法理由依第十二條規定,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國立大學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研究學院不續辦者,因涉及第四十九條應辦理事項,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明定研究學院不續辦之程序。
依第十二條規定,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國立大學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研究學院不續辦者,因涉及第四十九條應辦理事項,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明定研究學院不續辦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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