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48

快速跳轉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8條,若一個研究學院不打算續辦下去,則應當提出一個不續辦計畫。該計畫需經由該學院的管理會和監督會審議,並且經由校務會議的通過後,於創新計畫結束的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後執行。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正確的程序和監督,以確保研究學院的不續辦計畫符合相應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立法理由依第十二條規定,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國立大學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研究學院不續辦者,因涉及第四十九條應辦理事項,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明定研究學院不續辦之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100514 制定)

依第十二條規定,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國立大學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研究學院不續辦者,因涉及第四十九條應辦理事項,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明定研究學院不續辦之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8 條規定:「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