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四、監督會之委員、管理會之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五、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六、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7條的規定,研究學院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主管機關可以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1. 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者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2. 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3. 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4. 監督會的委員、管理會的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5. 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6. 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 其中,第1項提到的「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一詞並未明確定義,但根據國家學術研究與發展綱領,可解釋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重大變故(如自然災害、重大經濟困難等)而無法繼續辦學。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相關範例,當研究學院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並且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或者嚴重影響院務的正常運作時,也可以被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或停辦。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本條例第47條。
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四、監督會之委員、管理會之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五、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六、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令研究學院停辦之程序及要件。若有本條各款情形,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若有本條各款情形者,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應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並得視其情節,由主管機關另定改善期限。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辦學目的無法達成與組織運作及成員間之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之情事。 三、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之情形,例如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未配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訪視或查核、未依創新計畫辦理人才培育。第五款明定研究學院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四、參考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第六款明定財務惡化之情事。
一、明定主管機關令研究學院停辦之程序及要件。若有本條各款情形,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若有本條各款情形者,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應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並得視其情節,由主管機關另定改善期限。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辦學目的無法達成與組織運作及成員間之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之情事。 三、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之情形,例如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未配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訪視或查核、未依創新計畫辦理人才培育。第五款明定研究學院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四、參考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第六款明定財務惡化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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