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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