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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二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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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二)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三)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 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 (五) 集會 (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 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四、依團體活動之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會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五、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查前項各款加減分,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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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議決。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