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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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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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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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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5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
6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