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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7.31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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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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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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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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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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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第二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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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二)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三)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 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 (五) 集會 (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 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四、依團體活動之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會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五、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查前項各款加減分,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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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議決。
第三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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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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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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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電腦。 三、體育。 四、音樂。 五、美術。 六、童軍教育。 七、鄉土藝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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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第五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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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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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表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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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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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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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7.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