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2 條對於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認知部分:認知部分的評量標準占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學期至少要進行一次定期考查。這表示在藝能學科中,學生的知識和理解能力是被重視的,並且要定期進行評量。 2. 技能部分:技能部分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五十。根據課程標準並參考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來進行評分。這表示在評量學生在藝能學科中的技能時,會考量到學生的個別發展狀況和課程要求。 3. 情意部分:情意部分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據學生的日常學習和行為表現,使用評量表記錄來進行評定。這意味著在藝能學科中,學生的態度和價值觀也是被評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總結來說,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2 條針對藝能學科中的成績評估,結合了認知、技能和情意三個方面,並根據學生的學習表現和身心發展情況進行評分。根據不同的評量要素所佔比例進行評估,盡量綜合考慮學生的整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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