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17–19共 3 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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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9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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