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根據該科目的性質分別進行。如果屬於藝能學科,則依照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如果是一般學科,則依照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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