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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四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 11–122

11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電腦。 三、體育。 四、音樂。 五、美術。 六、童軍教育。 七、鄉土藝術活動。
12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