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電腦。 三、體育。 四、音樂。 五、美術。 六、童軍教育。 七、鄉土藝術活動。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藝能學科的成績考查包括以下各科:家政與生活科技、電腦、體育、音樂、美術、童軍教育、鄉土藝術活動。 這表示在國民中學的成績考核中,學生們必須接受上述藝能學科的考試或評估,並根據他們在這些科目中的表現獲得相應的分數。 例如,一位國民中學的學生在音樂方面表現出眾,他可能參加音樂比賽或進行音樂評估,最後根據他在該領域的成績獲得分數。這也適用於其他藝能學科,學生們需要根據相應科目的要求進行考試或評估,並獲得相對應的成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