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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三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 9–102

9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
10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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