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三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 9–10共 2 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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