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五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13–164

13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14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表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15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16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