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的規定,學生是否能夠畢業,根據以下條款的辦理: 1. 如果學生在綜合表現成績方面,六個學期的成績都達到丙等以上,或者在三年級第二學期達到丙等以上並經過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的審核通過,則准許畢業。 2. 如果學生在一般學科和藝能學科方面的成績,在六個學期中有五科以上達到丙等以上,或者在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到丙等以上,則准許畢業。 如果學生未能滿足前述第一款的規定,則將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如果無法達到前一款的第二個目標標準,可以在獲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且需要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參考資料:<br> 教育部「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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