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3條,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時,可以准假後立即進行補考,並在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若是無故缺考者,則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對於補考成績的計算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補考成績將按照實得分數計算。 2.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若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則補考成績將按照實得分數計算。若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則超過部分將以七折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學生因病請假缺考一次,原本該科目的滿分為100分。如果該科目成績為58分,則補考後的成績仍然是58分。但若該科目成績為76分,則補考後的成績為57.2分(76分 - 60分 * 0.7 = 5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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