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8條,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該辦法的原則來制定補充規定。這些補充規定可以涉及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和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的成績考查方式。具體的補充規定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根據最新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該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補充規定範例,因為這些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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